納稅籌劃思路 企業(yè)設立分支機構(gòu)主要有兩種組織形式可供選擇:一是分公司;二是子公司。(嚴格來講,子公司不屬于分支機構(gòu),我們這里采用日常用語,把全資子公司視為分支機構(gòu))兩種不同的組織形式在所得稅處理方式上是不同的。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法律上與總公司視為同一主體。因此,在納稅方面,也是同總公司作為一個納稅主體,將其成本、損失和所得并入總公司共同納稅。而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法律上與總公司視為兩個主體。因此,在納稅方面,也是同總公司相分離,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主體承擔納稅義務。其成本、損失和所得全部獨立核算,獨立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和其他各項稅收。 兩種組織形式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同導致了兩種分支機構(gòu)在稅收方面各有利弊,分公司由于可以和總公司合并納稅,因此,分支機構(gòu)的損失可以抵消總公司的所得,從而降低公司整體的應納稅所得額,子公司則不享有這種優(yōu)勢。但子公司可以享受法律以及當?shù)卣?guī)定的各種稅收優(yōu)惠政策,如減免企業(yè)所得稅。因此,企業(yè)如何選擇分支機構(gòu)的形式需要綜合考慮分支機構(gòu)的盈利能力,盡量在分支機構(gòu)虧損期間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機構(gòu)盈利期間采取子公司的形式。 一般來講,分支機構(gòu)在設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資,一般處于虧損狀態(tài),而經(jīng)過一定時間的發(fā)展以后則一般處于盈利狀態(tài),因此,一般在設立分支機構(gòu)初期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機構(gòu)盈利以后轉(zhuǎn)而采取子公司的形式,當然,這僅是一般情況,并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情況下,企業(yè)本身所適用的稅率與準備設立的分支機構(gòu)所適用的稅率不同時,企業(yè)對其分支機構(gòu)選擇分公司還是子公司的形式差別很大,如果本企業(yè)所適用的稅率高于分支機構(gòu)所適用的稅率,則選擇子公司形式比較有利,反之,則選擇分公司的形式比較有利。 法律政策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50條、第52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2007年12月6日頒布,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第125條。 納稅籌劃圖 納稅籌劃案例 某公司準備設立一個分支機構(gòu),原計劃設立全資子公司。預計該子公司從2017年度至2020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0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該子公司四年分別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為0萬元、0萬元、0萬元、375萬元。請對此提出納稅籌劃。 籌劃方案 由于該子公司前期虧損、后期盈利,因此,可以考慮該公司先設立分公司,第三年再將分公司轉(zhuǎn)變?yōu)樽庸。由于分公司和全資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大體相當,可以認為該公司形式的變化不會影響該公司的盈利能力。因此,該分公司在2017年度和2018年度將分別虧損1 000萬元和500萬元,上述虧損可以彌補總公司的應納稅所得。由此,總公司在2017年度和2018年度將分別少納企業(yè)所得稅250萬元和125萬元。從第三年開始,該分公司變?yōu)樽庸,需要獨立納稅。2019年度和2020年度,該子公司應納稅額分別為250萬元、500萬元。從2017年度到2020年度,該分支機構(gòu)無論是作為子公司還是分公司,納稅總額是相同的,都是375萬元,但設立分公司可以在2017年度和2018年度彌補虧損,而設立子公司只能等到2019年度和2020年度再彌補虧損。設立分公司,使得該公司提前兩年彌補了虧損,相當于獲得了250萬元和125萬元的兩年期無息貸款,其所節(jié)省的利息就是該納稅籌劃的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