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yè)股權質押該怎樣設定
合伙企業(yè)股權質押股權,登記才設立。出質是指債務人未擔保借款,將 股權質押給質權人,若是不能履行債務,則執(zhí)行 股權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股權質押時原則上不能轉讓股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 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 費用。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 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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