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分公司是得到總公司授權進行一定經營活動的,可以對外簽訂合同,不僅如此,分公司還需要承擔責任,可以作為被告參加訴訟,而且可以自己經營的財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下面,上海公司注冊代理網小編為你介紹分公司的法律責任承擔的問題。 一、在程序法上,分公司直接作為被告參加民事訴訟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訴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的規(guī)定,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分公司作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完全具備了民訴法規(guī)定的上述條件,即依法設立和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因此分公司也具有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在訴訟中直接作為被告出現。至于在司法實踐中,權利人常常將法人、分支機構作為共同被告一并起訴,于法理亦有依據(參見《擔保法解釋》第124條)。但不論只起訴分支機構還是一并起訴法人、分支機構,都是以承認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資格為前提。 二、在實體法上,分公司作為被告應訴并承擔民事責任并不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 對分公司能否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涉及到對公司法第14條規(guī)定的分公司“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的理解。對此,法律快車小編認為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與該條并不矛盾。公司法的上述規(guī)定只是對分公司的性質及財產歸屬的最終界定,但這并不影響分公司在涉訴案件中直接以自己管理、經營的財產承擔責任,因為分公司的財產也是法人的財產,分公司承擔責任后其財產權益減損的后果最終還是歸屬到由法人的身上。這也是“分公司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的真正的含義和最佳解讀。因此,實踐中不論分公司作為單獨被告,還是與公司一并為共同被告,分公司在經營中引致的責任均可先以分公司相對獨立的財產支付,不足部分再以公司財產清償。 三、分公司作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并不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在訴訟中判決分公司以自己相對獨立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并不意味著免除公司的責任,公司仍然對債權人承擔最終的清償義務。當分公司的財產不能或不便清償債務時,可以將公司納入到清償義務人的名單中。對此,法律也有明確規(guī)定。根據《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78條第1款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yè)法人為被執(zhí)行人。企業(yè)法人之間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zhí)行該企業(yè)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因此,分公司單獨作為被告并承擔責任并不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國家法律規(guī)定在以分公司與總公司都被告的情況下,分公司如果沒有較強的支付能力,則應由總公司承擔責任。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分公司也是需要自己承擔法律責任的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