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guī)范境內來滬人員辦理居住登記、申辦《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相關事項,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申報居住登記)來滬人員辦理居住登記,應當到現居住地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填寫《居住登記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的復印件(驗原件),以及以下在滬合法居住證明之一: (一)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房地產權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二)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三)居住在單位、學校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學校人事或者保衛(wèi)部門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前款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居住在近親屬自購或者租賃住房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條(辦理居住登記)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對來滬人員申報居住登記的,應當核對材料是否齊全。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對材料齊全的,應當采集申請人的人像信息,在信息系統中予以登記,并提供《居住登記憑證》。 居住登記有效期一年,逾期須重新辦理。 第四條(居住登記信息變更)已辦理居住登記的來滬人員居住登記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到現居住地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xù),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guī)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將變更信息在信息系統中予以登記。 第五條(申領居住證)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領《居住證》,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的復印件(驗原件)。 申請人現居住地址與居住登記地址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guī)定,提供相應居住證明。 第六條(受理居住證申請)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對來滬人員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應當核對材料是否齊全。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信息系統中予以登記,并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zhí)。 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申辦材料移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七條(居住證制作簽發(fā))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辦材料后,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系統進行后臺比對完成核定。對符合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申領條件之一的,應當通過信息系統,通知公安制證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制作。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交由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居住證》由申請人居住地公安分局簽發(fā)。 第八條(不予辦理情形)居住在違法建筑或者有違法居住行為的,不予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證》。 第九條(居住證領取)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在收到《居住證》后的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申請人領證時,應當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zhí)。 第十條(居住證信息變更)持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或者其他登記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現居住地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xù)。 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將變更信息在信息系統中予以登記。 第十一條(居住證換領、補領)《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持證人應當憑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明,及時到現居住地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換領、補領手續(xù)。證件丟失的,可以同時辦理掛失手續(xù)。 對符合《居住證》換領、補領條件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在信息系統中提出制證申請,由公安部門重新制證。 第十二條(居住證簽注)《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 持證人應當在《居住證》簽注期限屆滿之前的30日內,到現居住地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xù),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簽注申請表》,并攜帶本人《居住證》。 申請人現居住地址與居住登記地址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guī)定,提供相應的居住證明。 持證人逾期未簽注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xù)后《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在逾期60日內補辦簽注手續(xù)的,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xù)之日起連續(xù)計算。在逾期60日后補辦簽注手續(xù)的,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xù)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居住證注銷)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由公安部門在信息系統中注銷《居住證》,《居住證》功能失效: (一)持證人在申辦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持證人情況發(fā)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持證人已轉辦本市常住戶口的; (四)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十四條(居住證代辦)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由監(jiān)護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相關事項,同時提供監(jiān)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可以由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相關事項,同時提供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和委托書。 監(jiān)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相關事項的,可以由社區(qū)綜合協管隊員上門采集申請人的人像信息。 第十五條(信息交換共享機制) 本市建立和完善統一的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 公安、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wèi)生計生、工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進部門之間信息的互聯互通和數據交換,實現來滬人員居住房屋、就業(yè)登記、社會保險、《居住證》積分、學籍和學歷、工商登記、婚姻登記等人口管理與服務相關信息的共享應用。 第十六條(辦證收費)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因個人原因重新申領或者換領、補領《居住證》的,由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向申請人收取證件工本費,并出具全市統一的定額收據。 第十七條(過渡條款)本實施細則施行前已辦理的《居住證》和《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本實施細則施行后,《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簽注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辦理;《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有效期滿后不再續(xù)辦,持證人可以在有效期內申領《居住證》。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13年6月17日市政府印發(fā)的《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滬府發(fā)〔2013〕41號)同時廢止。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