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登記辦法 第一條為規(guī)范本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登記,保護質押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防范金融風險,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股權出質登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股東將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出質人和質權人將股權出質情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別負責辦理各自所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登記工作。 第四條股權出質登記的登記事項包括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質股權數(shù)額、質押期限。 第五條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 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簽署的股權出質登記申請書; (二)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文件; (三)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簽署的股權質押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股權出質記載于出質人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證明文件; (六)出質人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股權轉讓無禁止性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股權出質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簽署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文件; (三)變更出質人、質權人、出質股權數(shù)額和質押期限的,應當提交出質人和質權人就變更事項所達成的協(xié)議文件; (四)變更出質人、質權人的,還應當提交新出質人、新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質押合同約定質押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從其約定登記質押期限;質押合同約定的質押期限表述為無固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表述為“無固定期限”。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質權實現(xiàn); (三)質權人放棄質權; (四)其他導致所登記質權消滅的情形。 質押期限到期的股權出質無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條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簽署的股權出質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注銷登記事由的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因質權實現(xiàn)導致國有股權轉讓的,按照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一)收到股權出質登記申請后,對收件進行登記。 (二)依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核對。 (三)根據核對結果,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四)出具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文書。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準予股權出質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股權出質登記決定書》,并載明出質人、質權人姓名或者名稱、出質人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出質股權的出資額和質押期限。 準予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決定書》,并載明登記事項的變更情況。 準予股權出質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股權出質注銷登記決定書》,并載明原股權出質登記事項。 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登記決定書》,并注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設立股權質押登記薄。 公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查詢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質押登記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股權出質登記,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關管理機關另行規(guī)定。 第十七條股權出質登記的法律文書和表格,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tǒng)一制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