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主要看它是否具備四個要件:一是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二是行為的違法性;三是損害事實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四是行為的故意或過失。上述四個要件同時具備時,即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法律規(guī)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 這里所稱的“同一種商品”,是指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相同的商標”,是指在視覺上無差別或差別其為細微的商標。這是最為明顯也是實踐中遇到最多的一種商標侵權行為。實施此種行為,無論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都會造成商品出處的混淆,使消費者發(fā)生誤認、誤購,從而損害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和消費者的利益,因此是一種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商標注冊人有權阻止這種非法使用,法律也必須對這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明令禁止,并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 此類商標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二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三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無論上述哪種形式都必須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依據(jù)。也就是說,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時;除非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否則不應當認定構成商標侵權。這里所稱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生產經營者等方面具有大致相像的特征,易使消費者難于辨別其來源而產生誤認、誤購現(xiàn)象的商品;“近似的商標”,是指對商標進行整體比較,不易辨別,使消費者產生混同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是建立在事實認定基礎上的價值判斷,應當在具體案件中綜合認定。通常情況下,以具有一般謹慎程度的消費者,用普通注意力觀察時,易于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或者相關信息產生混淆或者誤認的可能性作為判斷標準。商標的識別功能是體現(xiàn)商標核心價值的本質屬性,而混淆則是對商標識別功能的實質破壞。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這屬于商品流通環(huán)節(jié)中的一種商標侵權行為。通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除由生產者自行銷售外,往往還要通過其他人的銷售活動才能到達消費者手中。像這樣的商品銷售者,與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生產者一樣,都起到了混淆商品來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作用。因此,這種銷售行為也應當被認定為是一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樣要按商標侵權行為處理,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生產者主觀上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銷售者主觀上則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出于故意。在規(guī)定商標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時,本法對銷售者主觀上“不知道”的情形作了例外規(guī)定,即在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中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而仿照他人注冊商標的圖樣及物質實體制造出與該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所謂“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商標印制合同規(guī)定的印數(shù)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標標識的行為。偽造與擅自制造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都是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的行為;區(qū)別在于前者的商標標識本身就是假的,而后者的商標標識本身是真的。值得一提的是,商標作為區(qū)別商品來源的標志,它的有形載體是商標標識,商標是通過商標標識發(fā)揮識別商品的作用。商標標識包括帶有商標的包裝物、標簽、封簽、說明書、合格證等物品。正是由于商標標識是體現(xiàn)商標專用權的一種載體,所以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這些商標標識的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則是指以這兩種商標標識為標的送行買賣,既包括批發(fā)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內部銷售也包括在市場上銷售。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目的在于以之用于自己的或供他人用于其生產或者銷售的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誤導消費者,而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直接獲取非法利益。由于這兩類行為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侵犯了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后果嚴重,危害極大,因此必須采取指施給予有力打擊,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國外有的立法例將這種行為稱為商標的“反向假冒”而加以禁止和制裁。所謂商標的“反向假冒”,是指在經營活動中,未經商標專用權人許可,擅自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各國的實踐中,商標的反向假冒由來已久。在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期階段,也出現(xiàn)了不少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擅自將其在商品上合法貼附的注冊商標去除,換上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商標后投入市場銷售的行為。反向假冒行為不僅侵犯了商標權人享有的注冊商標使用權,非法掩蓋了商品的真實來源;而且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對生產者、提供者產生誤認,對注冊商標有效地發(fā)揮其功能和商標注冊人的商品聲譽造成了妨礙,甚至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亂。因此,應當被認定為是一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行為 這是為了擴大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更好地維護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這是一種幫助他人實施商標侵權的輔助侵權行為。 輔助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應該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侵權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主觀上須為故意,如果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具有輔助侵權的性質沒有認識或者沒有認識的可能性,就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二是客觀上須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例如,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為。由于此類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行為客觀上導致或者加重了商標侵權的后果,因此必須追究輔助侵權者的連帶責任。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這是一項兜底性規(guī)定,概括上述六項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標侵權行為 由于現(xiàn)實生活中新事物不斷出現(xiàn),商標侵權形式復雜多樣,為維護相關公眾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有必要將未列舉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違法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的在經營過程中,哪些行為會侵害他人商標權?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