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權的行使主要有哪些方式? 1、商標權的行使主要方式包括自己使用、授權給他人使用。 注冊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當然可以授權他人使用,收取相應的商標使用費。商標注冊人可以排除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面使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對于馳名商標,注冊人更是可以實現(xiàn)跨類保護既不限定于同類或類似商品。 2、轉讓給他人使用的,需要簽署簽訂轉讓協(xié)議,授權給他人使用的,則需要擬定并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根據(jù)《商標法》 第四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商標授權的形式 1、獨占使用許可 商標的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 也就是說商標所有人將商標獨占使用許可給被許可人之后,只能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連自己都無權使用,如果自己使用或者再授權其他則屬于侵權行為。 2、排他使用許可 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 簡單來說就是商標注冊人只能選擇一位被許可人進行授權,而被許可人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這種情況下商標注冊人和被許可人的商標使用權是并行的,排他許可只能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區(qū)內使用該商標。 3、普通使用許可 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這種形式比較適合被許可人生產能力有限的條件下,許可人可以選擇多個人進行許可,使用費相對較低,也算是一種“薄利多銷”的方式。 對于公民、單位來說,若是申請注冊商標的請求被批準,那么可以獲得商標權,之后可以自己獨自使用商標權,或者也可以因為想要活得久經濟利益等的原因,而將商標轉讓、或者是授權給他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