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商標以什么標準進行審查? 答復:聲音商標的審查標準如下: (一)禁用條款審查 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聲音,例如:與我國或外國國歌、軍歌或國際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聲音;宗教音樂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響的聲音。 (二)顯著特征審查 1.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務內(nèi)容、消費對象及其他特點的聲音,缺乏顯著特征。例如:鋼琴彈奏聲使用在“樂器”上;兒童嬉笑聲使用在“嬰兒奶粉”上;狗吠或貓叫聲使用在“寵物飼養(yǎng)”上; 2.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聲音,例如:簡單、普通的音調(diào)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長的歌曲或樂曲;以平常語調(diào)直接唱呼普通標語或口號;行業(yè)內(nèi)通用的音樂或聲音。 通常情況下,聲音商標需要經(jīng)過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征。商標局可以發(fā)出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提交使用證據(jù),并就商標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進行說明。 (三)相同近似審查 原則上,聲音商標以聽取聲音樣本為主進行相同近似審查。如果兩個聲音商標或者聲音商標與可視性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二者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例如:“通信的好鄰居”聲音商標與“通信的好鄰居”文字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