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十二條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規(guī)定。 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民法通則》第38條] 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確定,可以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中的一人擔任。董事長適用設有董事會的公司,執(zhí)行董事適用小型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原則上適用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情形。 〖評析〗 之所以稱之為“法定代表人”是由于其行為構成代表行為,而不是“代理行為”。代表行為有三個必要構成條件:1、具有代表身份,即公司產生并經工商登記公示;2、以公司法人的名義,即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是為公司利益而從事的行為工商;3、在授權范圍內,即不能超越公司章程授權范圍。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由公司負責,否則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承擔后果。 目前,雖然規(guī)定中沒有了以前規(guī)定的一人制,但現行法定代表人制度仍只能一人擔任,只是擴大了人選范圍,今后可能實行復數代表制。 以上是91開業(yè)網(www.baoxiandao.com.cn)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