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讀:第四十三條【股東表決權(quán)】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jīng)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quán)的股東通過。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注冊資本
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合并
公司分立
公司解散
變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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